在新加坡离婚到底有多难?为何要有“一元生活费”?

2022-12-26 01:50

离婚的奇葩规定新加坡离婚并不容易。结婚未满三年的,不许提出离婚。三年后,如果双方都自愿离婚,得先分居三年才可以申请。这三年期间,必须是彻底的分居,不仅不能ML,还不能有其他显示双方尚有感情的行为,比如说 ...


离婚的奇葩规定

新加坡离婚并不容易。结婚未满三年的,不许提出离婚。三年后,如果双方都自愿离婚,得先分居三年才可以申请。这三年期间,必须是彻底的分居,不仅不能ML,还不能有其他显示双方尚有感情的行为,比如说女人为男人做饭洗衣服熨衣服,或者双方妻的名义一起参加昔日同学或好友的派对。

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,这分居的期限就得至少是四年。对家里有好几套房子的有钱人来说,或许还容易做到,但是对普通住组屋的中低层收入者而言是相当痛苦的。按照新加坡法律,一对夫妇只能有买一套组屋。为了分居而租房子住的费用非常高,对工薪阶层是一笔很大的负担。

在新加坡,离婚没有男女平等的说法,婚姻家庭法也不叫婚姻法,而是叫《妇女宪章》。顾名思义,这是一部维护女性利益的法律。而事实上,它确实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国际妇女运动高涨时代的产物。按照《妇女宪章》,离婚后男方有义务支付女方赡养费,直到对方结婚为止。但是女人却不需要付男人赡养费,即使她比男人富。

这对男人显然很不公平。如果一个男人一辈子不幸要离婚好几次,那么他要付赡养费给他的第一个前妻,第二个前妻,第三个前妻……如果这些前妻都不结婚的话,他这辈子基本上是不容易发财了。

一般的离婚,少则三四年,多则无限期。很多人拖着拖着,实在是累了,最终决定不离婚了。我的一位同事在图书馆借到一本叫《离婚大全》的书,看到一半就打消了离婚的念头——实在是太辛苦。

有些办法可以加快离婚的程序。比如说,原告告被告有各种不良行为和严重过错,能够说服法官这婚姻是没法过下去了,运气好的话可以在提出离婚申请后大约10个月得到解脱。

一般来说,通奸可以作为合适的理由,但是这不一定奏效。据说某女人在法庭上告丈夫通奸要求离婚,法官发现是很早以前的事情,发生的当初当事人并未提出离婚,甚至曾原谅丈夫,数年后还继续共同生活,说明婚姻并未到无可挽回,而驳回离婚诉状。

也不能为了离婚而采用家暴之类办法,触犯了刑律要坐牢的。

新加坡离婚的另一件麻烦是:一旦离婚,那么共同的房子要卖掉,双方也要各自买自己的房子。在新加坡买卖房子也是手续很复杂的。

除了房子之外,双方还得安排好孩子的未来。如果没有对孩子的未来的生活和教育有合适的安排,法庭认为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发展,也会驳回离婚申请。

离婚的难度太大,会增大年轻一代对婚姻的谨慎。结婚率因此越来越低。

有人说,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离婚率升得很高了,实际上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结婚率降低了,因为离婚率的算法是离婚的总数量除以结婚的总数量。独身的人越来越多,生育率也越来越低。

新加坡政府为低生育率忧心忡忡,通过各种方式鼓励生育,但是,却没人提出《妇女宪章》对离婚的规定可能导致的对婚姻的谨慎或恐惧。

在中国,如果有2个孩子,离婚后通常是一边一个。但是,在新加坡,一般会把几个孩子都判给其中一方。理由是孩子的家庭已经不可避免的要离开父亲或母亲,不能让兄弟姐妹再分离。

因此,基本上都是几个孩子都跟其中一方。如果一个男人带几个孩子,还要支付给妻子的赡养费,会非常艰难。如果孩子都判给妻子,那么男人失去了监护权,却还要支付母子的赡养费。

相对而言,中国的婚姻法给离婚带来很大的自由,也更体现男女平等。

在新加坡离婚到底有多难?为何要有“一元生活费”?


一元生活费

月入三万多元的私人理财专员(private banker),收入比当廉航机师的丈夫的7000多元,足足多了三倍;离婚时,她要求每月“一元生活费”,以保留日后索讨生活费的权利。

她的要求,遭到前夫反对。结果,高庭没就女方的要求发出任何庭令,但表明保留她的权利,日后如情况改变,她可重新申请生活费。女方上诉后成功。终审法院否决高庭的看法,指既然要保留女方的权利,就必须发象征式生活费,裁定女方享有每年一元的象征式生活费。

三司强调:假如只裁定“没有庭令”(no order),即等于拒绝女方申请生活费,女方将来就永远无法再提出生活费的申请。这个于一个多月前发表的判词,厘清妇女宪章有关生活费的法律,重申“一元生活费”的重大意义。

■区区“一元”,为何不给?

多数离婚男子不要让“一元生活费”如利剑悬在头上,不惜请律师抗辩到底、“宁死不屈”,其实情有可原。

高天华律师说,如果让女方享有“一元”,她随时可申请调整。因此,男方宁愿少拿婚姻资产,也不要给女方生活费。

他指出,一些男子婚变后,要彻底切断与前妻的关系,所以坚持连“一元”也不给。较有能力的通常会同意给女方一次过的生活费,能力差的就宁愿少拿婚姻资产,或让法庭直接从婚姻资产扣除生活费,也不给女方“一元”生活费。

根据他的经验,过去法庭用来计算生活费的年限,介于5到25年。主要考虑到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,以及婚姻年数等。

孙庆发律师说,男方要一刀两断,连“一元”也不会给。“多数就给女方高额的婚姻资产,或给一次过的生活费。如果没孩子,是可以用这种方法了断,但如果有孩子,必须继续给孩子生活费,就没法彻底了断。”

■“一元”好,还是一次过生活费好?

一些离婚男女比较喜欢一次过的生活费,因为比较实际,但这取决于男方的经济能力。

过去,就有过一次过给数十万,甚至百万元生活费的案例,但男方一般有丰厚资产。

每月付费,对男方也有好处;女方一旦再婚,男方就可停止给生活费。高天华律师说,如果是判一次过生活费,而女方离婚时才四十出头,再婚可能性很大,“这么一来,对男方将不是恰当的做法。”

孙庆发律师说,对女方来说,一次过的生活费其实较为理想,至少已有一笔钱在手,“但对男方就不利了。”

■男方拖延不给,女方会追讨吗?

高天华律师说,他曾受指示,向女客户前夫发索偿信(Letter of Demand)追讨“一元生活费”。

“她们也不是特地去追这‘几元’,而是为了帮孩子追讨生活费,顺便附加在信里头。”

沈木英律师则从没发过这样的索偿信。她笑说:“请律师发信追几块钱,也未免太贵了。”

她向一些同行和女客户了解后得知,“男的大半都没还,女方一般也不会强制要求男方履行‘一元’庭令。”

孙庆发律师也没听过女客户为了“一元”而发律师信追讨,“因为律师费更贵”。

■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调整生活费?

获得象征式“一元”的女方,在什么样的情况下,才能获得法庭批准调整生活费?

高天华律师说,如果出现严重的健康问题,或是残疾,致使女方无法继续工作,法庭会考虑调整。但如果女方被裁退,应该不容易申请到,因为裁退不是很强的理由,“除非女方被裁时已接近退休年龄,获批准的机会比较高。”

他解释,女方被裁时还年轻,可靠裁退金过活,“持续失业至少半年,法庭才会考虑调整。”

过去,有女方成功调整生活费的案例,但比较罕见。曾经有这么一个个案,月入1万2000元的女方,因为薪金大幅度减至约3000元,获法庭批准将每月生活费从“一元”增至950元。

附:在婚姻注册局(ROM)注册的夫妇离婚须知

(一)离婚方式

在新加坡,每一个离婚案都是诉讼案,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,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。而且,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都聘请代理律师,而在聘请律师之前,还可获得律师的免费咨询服务。无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让过错方为其支付律师费;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向法律援助局申请法律援助。

(二)离婚诉讼提起的时间限制

新加坡《妇女宪章》规定,离婚诉讼原则上至少要在结婚3年后才能提起,但在离婚申请人遭受困难或者被告人行为恶劣的情形下可以例外。

(三)离婚的标准

新加坡《妇女宪章》第95条规定,“婚姻破裂到不能挽回”是离婚的唯一标准,并作了列举性规定:

(1)对方有通奸行为,不能容忍;

(2)对方行为不能忍受;

(3)一方弃偶两年以上;

(4)夫妻双方协议分居3年以上;

(5)一方单方面分居4年以上。

离婚中请人须举证证明其符合以上5种情形之一,离婚才可以成立。此外,一方离家出走或失踪,也可以使离婚成立。

(四)赡养费及过错方损害赔偿

赡养费新加坡法律很重视对妇孺的保护,这点从其将离婚制度规定在(妇女宪章)中就可以看出来。其中,对赡养费的规定就体现了很浓的向妇女倾斜保护的色彩。《妇女宪章》规定,从结婚之日开始,丈夫就有给付赡养费给妻子的责任和义务,不管妻子是否有职业和收入;夫妻离婚后,丈夫仍要支付赡养费给前妻,直至前妻再婚为止。法院在决定丈夫(或前夫)应向妻子(或前妻)给付的赡养费的数额时,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:

(1)双方在婚姻期间或可预见的将来的收入、获得收入的能力、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来源;

(2)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求、负担和责任;

(3)婚姻破裂前的家庭生活标准;

(4)双方的年龄及婚姻的存续期;

(5)任何一方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;

(6)双方对家庭的贡献,包括一方操持家务或照顾家庭成员的贡献;

(7)在离婚诉讼期间任何一方因婚姻的解除而失去的可得利益。

赡养费可以一次支付,也可以分期支付;法院还有权在判决后的任何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赡养费金额。

(五)财产的分割

分割的财产的范围: 新加坡《妇女宪章》规定,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,其范围如下:

(1)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:为了居住、交通、家务、教育、娱乐、社会和审美等目的,在双方共同生活时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;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其价值有了实质性增加的婚前财产。

(2)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任何财产。但是一方在任何时候因受赠送或继承获得的财产,或另一方或双方没有实质性增加其价值的财产,不在此范围之内。

财产的分割 :新加坡《妇女宪章》规定,法院在判决离婚时,应平等公正地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。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,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:

(l)各方在金钱、实物、工作上对取得、增加及维持婚姻财产所作的贡献;

(2)一方为双方的共同利益或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债务或承受的负担;

(3)子女的需要;

(4)各方对家庭的贡献,包括操持家务,照顾家庭成员、长者或其他依靠该家庭的亲戚等;

(5)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协议;

(6)一方对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单独享有的免租占有或其他福利;

(7)一方对另一方的辅助或支持(物质的或非物质的),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辅助或支持。

此外,法院还应考虑与考虑赡养费同样的因素。

分割财产时,法院可以采取出售婚姻财产、将财产信托给第三方、要求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钱等方式。法院还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候,增加、变更或否决其先前做出分割婚姻财产的决定或决定的一部分。

(六)子女的监护

在新加坡,子女的监护是离婚诉讼中十分重要的附属内容。根据其《妇女宪章》,法院在夫妻双方就子女做出包括抚养、教育、经济支持在内的在当时的情形下的最好安排之前,是不能准许其离婚的,除非让一方或双方做出这种安排是不现实的,或者法院根据案性认为应判决离婚,又或者一方或双方承诺将会在特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这种安排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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